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R-V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5〕1007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 CR-V汽车保险条款 的请示》(天保(2005)5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CR-V汽车损失险,具体编号为:A0506Z24000P051108-1000;你公司应在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条款和费率,并在规定的领域内使用。 三、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附件: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R-V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费率 本保险条款仅适用于武汉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其认定经销店销售的CR-V型汽车。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证、保费发票及批改申请书、批单、特别约定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同时投保本公司的汽车盗抢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相之配套的附加险。 本公司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保险汽车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汽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汽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保险汽车行驶过程中遭受暴雨、洪水时,因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 6. 载运保险车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对保险汽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汽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汽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六)车体玻璃单独破碎; (七)保险汽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汽车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汽车;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机动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3.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 5. 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6. 肇事逃逸。 (七)保险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事故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保险汽车所有权被非法转移; 3、保险汽车发生下列变化,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 (1)变更保险汽车发动机或车架号; (2)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 (3)改变使用性质;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4、保险汽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5、保险汽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被其他机动车拖带; (八)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