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的公示 为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发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十五”期间为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将评选条件和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公示时间:2005年11月9日—19日 联系电话: 国家环保总局人事司 010—66556192 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国家环保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010—66556566 国家环保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010—66556558 联系传真:010—66556190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起到表率作用。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推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推动本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正气、讲团结,勇于开拓,善于管理,注重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政清廉;职工队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执法严,善于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4、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有效执行,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模范遵守环保“六条禁令”,无违法违纪现象。 5、在全国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