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 (2005年11月7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换节水工程(以下简称节水工程)的核验。 第三条 节水工程核验意见是水权转换双方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依据之一。 任何节水工程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