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土资厅函[2005] 6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督促非农业建设单位履行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部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我们起草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5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返回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联系人:魏莉华 迟恒伟 电话:(010)66558562,8565 传真:(010)66558543 电子邮件: lhwei@mail.mlr.gov.cn; hwchi@mail.mlr.gov.cn.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耕地保护,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单位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 第三条【主管机关】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原则】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明确以及按建设项目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考核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须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所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