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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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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5
【实施日期】 2005-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8号)有关要求,现就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一)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与工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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