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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人事部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文市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文市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人事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迅速。为更好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基层文化市场、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财政、人事和税务部门要提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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