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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发文字号】 中汇交发[2005]302 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5]302 号


各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本币市场有偿服务的批复(银办函【2005】484号)》关于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本币市场实施有偿服务,向本币交易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票据网和数据接口的用户收取服务费用的精神,交易中心定于2005年起分步实行对本币市场服务的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交易手续费
  通过询价系统进行的交易按融资类交易和买卖类交易以及融资类交易按期限实行区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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