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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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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卫联(2005)404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并签署了《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20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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