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并签署了《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200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