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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医政司  
【发文字号】 卫医护便函[2005]133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卫医护便函[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部立法工作计划,我司组织起草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11月15日前反馈我司护理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孟 莉
  传真:010-68792513
  E-mail:yzshulichu@sohu.com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  附件: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保障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院感染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针对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及与之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科学的控制活动,以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是医疗机构保障临床医疗安全的重要基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及多重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医院感染管理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机构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二级以上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相关部门、微生物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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