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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环发[2005]123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菌剂(以下简称“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现就加强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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