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欧盟、日本食品安全新法规与中国农产品出口研讨会”、“农产品出口信息发布暨研讨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落实七部委《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商贸发[2004]491号),积极应对将于2006年实施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等食品安全新法规对我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产品出口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农产品出口,商务部将于2005年11月在京举办“欧盟、日本食品安全新法规与中国农产品出口研讨会”、“农产品出口信息发布暨研讨会”。现就会议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