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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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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文字号】 汇综发〔2005〕112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5〕112号 2005年11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7年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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