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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文明委人事部表彰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等有关情况通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26号
【发布日期】 2005-11-02
【实施日期】 2005-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文明委人事部表彰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等有关情况通报
国税函[2005]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文明委的有力指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总局党组的部署,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与税收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以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为目标,努力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加强基层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显著成效,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2005年10月21日,中央文明委授予税务系统104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占受表彰的1001个“全国文明单位”的10.4%;授予税务系统235个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占受表彰的1999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118%。中央文明委、人事部授予税务系统1名同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中央文明委对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各获奖单位、个人的表彰,既是对税务系统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的肯定,更是对我们的鼓励和鞭策。同时,也是全国税务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以这次表彰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努力工作,再创辉煌。税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认真学习李长春同志10月26日在中央文明委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税收工作全面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  附件:
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北京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
  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蓟县地方税务局
  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运城市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
辽宁省:  
  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
  东港市地方税务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
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
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税务分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 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机关)
  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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