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监局今后在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中,应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保险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统计法规,依法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 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保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险分支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保监局可以对商业保险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第五条 本规程中所称保险统计现场检查的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内容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保监局应当按年制定检查计划,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