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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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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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