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普及型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