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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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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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