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投资参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2、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3、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4、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