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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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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对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汇局提供相关易货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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