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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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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142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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