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典当业稳步健康发展,发挥典当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以及全国典当业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就第二批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