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生产用肥,200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明确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制度,通过给予利息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用肥淡季多储存化肥。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储工作,明确承储企业责任,促进化肥淡储工作更好地为农业服务,特制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