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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鲜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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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动(2005)394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鲜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5)39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在陕西、河北、新疆检验检疫局和水果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基础上,经总局积极交涉,2005年10月4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发布了扩大从中国进口梨的修订法案,确定了新的《中国鲜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现将该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输澳鲜梨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动植司联系。

 

2005年11月1日

 

中国鲜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  

    

  第一条 允许进口梨的种类及产区

  产自中国河北、陕西和山东省的各种鲜梨(Pyrus bretschneideri,Pyrus pyrifolia和Pyrus ussuriensis)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香梨(Pyrus sp. Nr.communis)允许向澳大利亚出口。

  在必要时,BA将派员来华进一步考察,例如需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造成的风险。

  第二条 出口果园的注册

  出口澳大利亚的梨必须来自指定出口地区并经 AQSIQ注册的果园。如需要,注册资料的复印件应提供给AQIS。AQSIQ注册,是保证出现问题时能够溯源。

  所有的出口注册果园希望按照中国商品梨的栽培、收获、包装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加工厂注册及程序的审核

  所有的加工厂必须经AQSIQ注册。加工厂须位于相关的实蝇监测区域。

  加工厂必须确定每一个出口果园有编号,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进行追踪调查。加工厂及加工区域必须照明良好,贮藏区域必须具有防止感染的措施,以保证加工后水果的安全。加工程序必须确保梨不带有澳大利亚关注的有害生物及限制物品。

  AQSIQ必须确保出口澳大利亚的梨不能与输往其他地方的梨混杂。在整个出口加工过程中,要保持出口梨种类及产地的一致性。在加工出口澳大利亚梨期间,不得同时加工销往国内市场的梨。

  梨从果园运往加工厂途中,如果要经过未监测区域,那么果实必须要保持完整的套袋,并要用帆布遮盖。

  每天工作结束前,剔除的残次果要从加工厂运出。AQIS和/或AQSIQ可对残次果进一步实施有害生物检查。

  AQSIQ必须备有注册加工厂的名单,并要在出口开始前提供给AQIS。加工厂名单的增减要提供更新资料。

  第四条 病虫害防治及一般性监测

  注册果园种植者须实施经AQSIQ批准的果园病虫防治计划(如出口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计划)。为了对澳大利亚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附中用粗体标出的有害生物)进行田间风险管理,防治计划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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