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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23号
【发布日期】 2005-10-26
【实施日期】 2005-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年第23号
 
  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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