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发[2005]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现就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与外资管理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