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内部控制,建立和健全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96号)、《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41号)和《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据《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引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除指引要求外,鼓励公司比照上市证券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除有其他说明外,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