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尽快签署《客户服务协议》和明确基金类机构签署方式的通知 中债字[2005]83号 各结算成员: 《客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署工作得到了各成员机构的大力支持,截至2005年10月8日,共签署协议451份,但尚有一部分结算成员还没有签署。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结算成员开立债券账户时,应签署《客户服务协议》。对于已开立账户尚未签署协议的成员,应尽快落实协议签署工作。详情请参阅我公司中债字[2005]74号文件《关于签署〈客户服务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 请基金类机构按照以下方式签署协议: 1、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开立托管账户的,基金公司应与我公司签署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的,基金公司应与我公司签署协议一式三份,基金公司、托管人和我公司各执一份,协议中的“乙方”填写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名称,“乙方(公章)”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各自的公章;“签字”由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 3、基金管理公司在同一家基金托管行托管的基金,可统一签署在一份协议上。 未签署协议的成员机构如需要领取协议文本以及咨询协议相关问题,请与我公司客户服务部联系。协议签署完毕后请以专递方式寄送我公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协议”字样,按以下地址寄送: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邮 编:100032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陈一丁 联系电话:010-88086330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