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其配套优惠政策,规范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