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评选“十五”期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环办〔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十五”期间,全国环保系统以《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和《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为指导,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建立了一支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初步建成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网络,环境宣传教育能力整体有所提高,有力地支持、配合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鼓励全国环境保护宣教系统广大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勇于创新,调动和激发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十一五”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我局决定评选十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先进集体:全国环保系统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宣传教育部门,总局有关直属单位。 (二)、先进个人:“十五”期间,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连续3年以上并表现突出的在职人员。 (三)、本次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