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规发[2005]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的质量与安全水平,增强我国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规范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