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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第二批试点省市开展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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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文字号】 劳社鉴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9
【实施日期】 2005-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同意第二批试点省市开展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5]23号


北京市、吉林省、陕西省、山西省、安徽省、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网络编辑员、广告设计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等四个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81号)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上述四个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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