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有关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c1@mail.cin.gov.cn。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5年11月10日。 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