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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19
【实施日期】 2005-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公开征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有关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c1@mail.cin.gov.cn。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5年11月10日。
 
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  附: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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