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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5〕91号
【发布日期】 2005-10-19
【实施日期】 2005-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9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规范企业年金产品的管理,现就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的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受托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并经营的企业年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产品备案材料应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 + 说明性文字 + 企业年金
  其中: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公司自定,字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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