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9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规范企业年金产品的管理,现就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的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受托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并经营的企业年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产品备案材料应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 + 说明性文字 + 企业年金 其中: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公司自定,字数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