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5]290号 外汇远期交易各会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汇复[2005]291号),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和《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规则》。 请贵行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并邮寄一份已签署的协议正本给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存档。交易中心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及时向市场会员公告协议签署情况。 联系人:余波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615043,63298988-5320 传真:021-63219065,电子邮件:yubo chinamoney.com.cn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 签署页 本单位已阅读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内容,并同意遵守《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本单位签署本签署页后,《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即对本单位生效、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 签署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姓名: 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地址: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明确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交易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交易各方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 交易各方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仅在签约双方之间生效的补充合同(以下称“补充合同”)。本协议、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成交单及补充合同(如有)一起构成相关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之完整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合同(以下称“成交合同”)。 第四条 外汇市场远期交易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外汇交易所产生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 名词定义 (一)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以下简称“外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二)外汇市场远期交易会员:指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准许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远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三)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由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每笔外汇远期交易达成后生成,构成交易双方就该笔外汇远期交易成交合同的一部分。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四)买方:指成交单确认的外汇买入和人民币卖出方。 (五)卖方:指成交单确认的外汇卖出和人民币买入方。 (六)成交日:指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单的日期。 (七)结算日:指成交单确认的交易双方进行资金交割的日期。 (八)交易期限:指成交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 (九)交易币种:指成交单确认的外汇远期交易的外汇币种。 (十)远期汇率:指成交单确认的交易双方约定的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价格。 (十一)交割与结算方式:外汇远期交易可采取结算日(指资金交割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