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有关企业(企业信息见附件)提出的鞍山南果梨、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等6个地理标志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2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企业信息见附件)提出的鞍山南果梨、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长白山人参、方正大米、赣南脐橙、龙口粉丝等6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