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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普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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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5〕10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普查情况的通报
(国核安发〔2005〕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关于对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核安全检查的通知》(国核安办(2005)41号)要求,我局于2005年6月至9月对上海阀门有限公司等24个持证单位(名单附后)进行了核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持证单位基本上能遵守核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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