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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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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建发〔2005〕53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切实用好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的相关扶持资金,积极稳步地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决定对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时间及方式
  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的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县(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
  验收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试点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
  验收的方式:原则上由试点项目所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负责复检。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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