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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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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
  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认真调查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61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数据,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特别要及时掌握当地建筑企业、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
  三、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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