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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科工三司[2005]122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交海发[2005]152号)。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造船企业的管理,保证船舶建造的基本安全质量,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写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附: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

目次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1.2  船舶分类
1.3 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原则
1.4 船舶生产企业分类
2 通用要求
2.1 营业执照及政策要求
2.2 注册资金
2.3 所有权证明
3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3.1 生产设施
3.1.1生产场所
3.1.2 岸线长度
3.1.3 船台
3.1.4 下水方式
3.1.5 建造方法
3.1.6 舾装码头
3.1.7 放样设施
3.1.8 下料设施
3.1.9 起吊能力
3.2 生产设备
3.2.1 船体加工设备
3.2.2 机加工设备
3.2.3 涂装设备
3.3 计量检测
3.3.1 计量器具
3.3.2 检测设备
3.3.3 计量检测要求
3.4 人员
3.4.1 企业技术负责人
3.4.2 专业技术人员
3.4.3 技术工人
3.5 管理
3.5.1 质量保证机构
3.5.2 质量主管领导
3.5.3 方针目标
3.5.4 质量管理文件
3.5.5 采购质量控制
3.5.6 过程质量控制
3.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3.5.8 质量信息管理
3.5.9 技术管理
3.5.10 质量检验管理
3.5.11 外包(外协)管理
3.5.12 焊接材料控制
3.5.13设施设备管理
3.5.14 文明生产
3.5.15 安全生产
3.5.16 环境保护和卫生
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4.1 生产设施
4.1.2 室内仓库或加工车间
4.1.1 生产场所
4.1.3 下水设施与分包控制
4.2 生产设备
4.2.1 附属于生产设施上的设备
4.2.2 固定设备
4.2.3 建造设备及工具
4.3 计量检测
4.3.1 计量器具
4.3.2 检测设备
4.4 人员
4.4.1 技术负责人
4.4.2 一般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4.5 管理
4.5.1 质量保证机构
4.5.2 质量主管领导
4.5.3 方针目标
4.5.4 质量管理文件
4.5.5 采购质量控制
4.5.6 过程质量控制
4.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4.5.8 质量信息管理
4.5.9 技术管理
4.5.10 质量检验管理
4.5.11 外包(外协)管理
4.5.12 设施设备管理
4.5.13 焊接材料控制
4.5.14 文明生产
4.5.15 安全生产
4.5.16 环境保护和卫生
5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5.1 生产设施
5.1.1 生产场所
5.1.2 放样间
5.1.3 成型车间(包括甲板糊制车间)
5.1.4 贮存仓库
5.2 生产设备
5.2.1 专用设备及工具
5.2.2 下水设施
5.2.3 金属加工设备
5.3 计量检测
5.3.1 计量器具
5.3.2 检测设备
5.3.3 计量检测管理
5.4 人员
5.4.1 技术负责人
5.4.2 技术人员
5.4.3 检验人员
5.4.4 技术工人
5.5 管理
5.5.1 质量保证机构
5.5.2 质量主管领导
5.5.3 方针目标
5.5.4 质量管理文件
5.5.5 采购质量控制
5.5.6 过程质量控制
5.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5.5.8 质量信息管理
5.5.9 技术管理
5.5.10 质量检验管理
5.5.11 外包(外协)管理
5.5.12 设施设备管理
5.5.13 文明生产
5.5.14 安全生产
5.5.15 环境保护和卫生
6 附件
附件一:一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附件二:二级Ⅰ类、Ⅱ类、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附件三:三级Ⅰ类、Ⅱ类、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附件四:Ⅰ类、Ⅱ类、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附件五:Ⅰ类、Ⅱ类、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1.1.1 船舶。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建造的船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和登记的船舶, 以及在国内建造的出口船舶。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机动或非机动的船、艇、筏、水上飞机、潜水器以及移动式和固定式海洋平台。
  1.1.2 船长。一般船舶的船长指船舶的总长;渔业船舶的船长指自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
  1.2  船舶分类
  根据我国船舶生产的具体情况,各类船舶的分类按表1,钢质一般船舶的分类按表2。
  表1  船舶分类
  船舶 大 类 中  类
   一般船舶 钢质一般船舶
   铝质一般船舶
   玻璃钢一般船舶
   渔业船舶 钢质渔业船舶
   玻璃钢渔业船舶
   木质渔业船舶
  表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
  钢质一般船舶 钢质普通船舶(包括艇、筏)(指相对特种船舶而言,设计和建造难度一般、技术含量及安全性要求相对较低的船舶) 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海洋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江海型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钢质非机动船舶 海洋钢质非机动船舶
   江海型钢质非机动船舶
   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钢质特种船舶(指设计和建造难度都比较大、技术含量及安全性要求都比较高的船舶) 1、近海航区、沿海航区和无限航区航行的客滚船、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液化石油气船(驳)、油船以及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2、内河航行的船长大于60m的客船、客滚船、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液化石油气船(驳)、旅游船以及闪点小于60℃的油船;3、海洋开发船;4、特种工程船(打捞救助船、潜水作业船、破冰船、浮船坞、水上作业平台);5、调查船;6、高速船;7、载驳船;8、水上飞机、9、潜水器、10、海洋推(拖)船。
   海洋平台 1、移动式海洋平台;固定式海洋平台
  1.3 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原则
  船舶生产企业按照其规模、生产船舶的类别、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进行分级和分类,并采用包容制。
  1.4 船舶生产企业分类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三级10个类别,见表3。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企业分为3个类别,见表4。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个类别,见表5。
  ※ 说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正在报批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仍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认可管理。本基本要求中暂不包括对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具体要求。
  表3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表
  一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生产能力 船长>150m、或空船重量>5000t、或主机功率>6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钢质特种船舶以及移动式和固定式海洋平台。 150m≥船长>120m、或5000t≥空船重量>3000t、或6000kW≥主机功率>4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和钢质特种船舶。 120m≥船长>90m、或3000t≥空船重量>1500t、或4000kW≥主机功率>1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和钢质特种船舶。 船长≤90m、或空船重量≤1500t、或主机功率≤1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和钢质特种船舶。
  二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生产能力 120m≥船长>90m、或3000t≥空船重量>1500t、或4000kW≥主机功率>1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以及内河航行的钢质特种船舶。 90m≥船长>60m、或1500t≥空船重量>500t、或1000kW≥主机功率>500kW的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110m≥船长>6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 船长≤60m、或空船重量≤500t、或主机功率≤500kW的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船长≤9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
  三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生产能力 90m≥船长>60m、或1500t≥空船重量>500t、或1000kW≥主机功率>500kW的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110m≥船长>6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60m≥船长>30m、或500t≥空船重量>100t、或500kW≥主机功率>100kW的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90m≥船长>3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船长≤30m、或空船重量≤100t、或主机功率≤100kW的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船长≤6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注:表中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下面和右下侧的所有类别。例如:1、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一级Ⅱ类、一级Ⅲ类、一级Ⅳ类、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Ⅰ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2、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Ⅰ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和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3、二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表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类表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生产能力 生产船长>50m的铝质一般船舶。 生产50m≥船长>24m铝质一般船舶。 生产船长≤24m铝质一般船舶。
  注:表中的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的所有类别。例如:Ⅰ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Ⅱ类、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表5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类表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生产能力 生产船长>24m玻璃钢一般船舶。 生产24m≥船长>12m玻璃钢一般船舶。 生产船长≤12m玻璃钢一般船舶。
  注:表中的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的所有类别。例如:Ⅰ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Ⅱ类、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Ⅱ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2 通用要求
  2.1 营业执照及政策要求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如水泥船)。
  2.2 注册资金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符合表6、表7、表8的要求。
  表6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注册资金(万元) 20000 10000 5000 2000 1000 500 200 200 100 30
  表7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注册资金(万元) 1000 500 200
  表8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注册资金(万元) 200 100 30
  2.3 所有权证明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用地证明(或租赁协议),提供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3.1 生产设施
  3.1.1生产场所
  3.1.1.1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与所生产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能力,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3.1.1.2 生产场所的面积应不低于表9规定的要求。
  表9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最低要求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生产场所面积(m2) 15.0万 12.0万 8.万 4.0万 5.0万 3.0万 1.5万 2.0万 1.0万 2500
  3.1.1.3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独立的船体、机电生产车间。
  3.1.1.4 二级各类一般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有独立的船体、机电生产区域。
  3.1.1.5 三级各类一般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船体、机电生产区域。
  3.1.2 岸线长度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岸线。
  1)一级I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450 m;
  2)一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400 m;
  3)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300 m;
  4)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200 m;
  5)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250 m;
  6)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180 m;
  7)二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110 m;
  8)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150 m;
  9)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100 m;
  10)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50 m。
  3.1.3 船台
  3.1.3.1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满足所建造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船台,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应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船台应保证船舶在建造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不允许的变形。
  3.1.3.2 各种船台都必须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3.1.3.3 船台上应设置坞墩(或胎架),坞墩(或胎架)的设置应保证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小于0.8m。
  3.1.3.4 应定期测量船台的下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每次测量结果应存档备查。
  3.1.3.5 一级I类、一级II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有固定船台(或船坞),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设有与之相配套的下水设施和固定起重设施。
  3.1.3.6一级Ⅳ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有固定船台,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或混凝土平台基础,设有与之配套的起重设施。
  3.1.3.7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有固定船台。允许使用简易船台,简易船台表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应至少在坞墩以下浇铸满足所建造船舶耐压要求的混凝土地基或具有同等耐压要求的地基,每个坞墩主体应由钢筋混凝土浇筑而成。简易船台允许采用流动式起重设备。
  3.1.3.8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有固定船台或简易船台。允许使用临时船台,临时船台应为原始卵石层或经硬化处理的地基。坞墩(或胎架支柱ぉ下面一般应使用钢筋混凝土或坚固的条石铺垫。应使用整体式坞墩,不允许使用散件坞墩。不允许直接在沙滩或沼泽地上直接铺墩造船。临时船台允许采用流动式起重设备。
  3.1.4 下水方式
  3.1.4.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下水必须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现代造船下水方式,具备相应下水方式的下水设施。
  3.1.4.2 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下水一般应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现代造船下水方式。允许采用其它有效而安全的下水方式(如气囊下水),但所采取的下水方式须经论证或计算。允许采用分包的方式进行外协下水,但应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
  3.1.4.3 无论是企业自备下水还是外协下水,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的技术状态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2)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资质;
  3)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并经船检部门同意。
  3.1.5 建造方法
  3.1.5.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3.1.5.2 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在建造船长>60m船舶时,一般应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在提出有效消除船体应力集中的施工工艺并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建造船舶所属船检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在建造船长<60m的船舶时,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
  3.1.5.3 二级Ⅲ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鼓励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3.1.5.4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弯板、肋骨成形、肋板成形、外板成形、折边等作业不允许采用切割成小段拼凑成形。
  3.1.6 舾装码头
  3.1.6.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拥有本企业所属的、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码头。
  3.1.6.2 二级各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拥有本企业所属的舾装码头或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区域,允许租用舾装码头,但应有租用协议书。
  3.1.6.3 三级Ⅱ类和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拥有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区域(或岸滩),允许租用舾装码头,但应有租用协议书。
  3.1.6.4 无论是本企业自备还是租用,以上要求的舾装码头、舾装区域(或岸滩)均应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3.1.7 放样设施
  3.1.7.1 一级I类、一级II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采用计算机放样。设有计算机放样中心。企业应设有专供肋骨型线1:1放样的平台,该平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滑,应能保证放样质量。
  3.1.7.2 一级Ⅳ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采用计算机放样,允许采用手工进行放样。采用手工进行放样的企业应设有放样间。放样间应设在室内,其面积应能保证展开本企业所生产最大船舶的船长。样板应由不易变形的材料制成。
  3.1.7.3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设有放样间,采用手工进行放样。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放样能力的分包方完成,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3.1.7.4 无论是企业自行放样还是外协放样,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放样间的面积和放样设备应能满足企业的放样要求;
  2)具有从事所建造船舶线型放样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适任的技术人员和放样人员;
  4)具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3.1.8 下料设施
  3.1.8.1 各类企业具备的下料设施应能满足下料的要求,保证下料的质量。
  3.1.8.2 一级I类、一级II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钢质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100m2;
  3.1.8.3 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钢质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50m2;
  3.1.8.4 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钢质下料平台,允许使用水泥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50m2;
  3.1.8.5 二级Ⅲ类和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钢质下料平台,允许使用水泥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30m2。
  3.1.8.6 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钢质下料平台,允许使用水泥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20m2。
  3.1.9 起吊能力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企业生产的起吊能力。
  3.1.9.1 一级I类、一级II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100t。
  3.1.9.2 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80t。
  3.1.9.3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0t。
  3.1.9.4 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0t。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0t。
  3.1.9.5 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20t。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20t。
  3.1.9.6 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10t。
  3.1.9.7 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t。
  3.1.9.8 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2t。
  3.1.9.9 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起吊作业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相应能力的分包方完成,但应签订分包协议书。也允许租用流动式起吊设备,但应签订租用协议书。
  3.1.9.10 无论是企业自备起吊、分包起吊还是租借起吊,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以上各款规定的相应起吊能力;
  2)起吊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3)起重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3.2 生产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备。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3.2.1 船体加工设备
  3.2.1.1 一级I类、一级II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校平机、压力机、空压机、折边机、型钢弯曲机、剪板机、钢材预处理流水线、光电跟踪切割设备、数控切割设备、抛丸除锈设备、热处理设备、刨边机、船舶下水设备(船排或船坞);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数控焊接设备、交直流焊机、气体保护焊机、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埋弧焊机、气焊气割设备、烘箱。
  3.2.1.2 一级Ⅳ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校平机、压力机、空压机、折边机、气割设备、剪板机、热处理设备、刨边机、抛丸除锈设备;
  2) 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体保护焊机、自动或半自动焊机、气焊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3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压力机、折边机、刨边机、剪板机、热处理设备;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4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折边机、刨边机、剪板机;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5 在以上要求中,若同类设备中已经采用了较先进设备的或者因采用了较先进的施工工艺而可以替代某类设备的,视为具有同类设备;若该类设备的加工工序已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应有委托协议)加工的,视为具有该类设备。
  3.2.2 机加工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包括数量、规格)的机加工设备:
  1)钻床;
  2)车床、刨床、弯管机(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铣床、镗床、磨床(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2.3 涂装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的以下金属防腐涂装设备。
  1)压力喷砂机;
  2)除锈打磨机;
  3)压力喷涂机。
  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对以上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3 计量检测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3.3.1 计量器具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计量器具:
  1)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粉线团、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秒表;
  2)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转速表、万用表、兆欧表、点温计、气缸测压表、测温表(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3.2 检测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检测设备:
  1)斜试验用设备、密性试验用设备;
  2)超声波测厚仪、测爆仪、无损检测设备(如超声波探伤仪、X光射线探伤仪、磁力探伤仪)(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激光经纬仪(一级Ⅳ类、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3.3 计量检测要求
  1、无论是企业自备还是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到经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2、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协议。
  3.4 人员
  3.4.1 企业技术负责人
  3.4.1.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4.1.2 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4.1.3 二级Ⅲ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无初级职称的,应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3.4.1.4 技术职称应提供相关证书,主管相关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
  3.4.2 专业技术人员
  3.4.2.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独立的施工设计技术部门,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机电等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3.4.2.2 二级Ⅰ类、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覆盖船体、机电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3.4.2.3 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覆盖船体、机电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3.4.2.4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初职或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3.4.2.5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负责全船的技术工作,能制定造船工艺、提供工艺指导、施工流程管理。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技术人员应有正式聘书)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Ⅰ类一级Ⅱ类一级Ⅲ类 1、船体、船机、船电高级工程师各4名,船体工程师8名,船机、船电工程师各4名;2、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主持质量、检验工作,曾主持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资质的或经船检部门认可的船体、船机、船电检验人员各3名;4、应有1名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专职)。
  一级Ⅳ类二级Ⅰ类 1、船体、船机、船电高级工程师各2名,船体工程师4名,船机、船电工程师各2名;2、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主持质量和检验工作,曾主持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资质的或经船检部门认可的船体、船机、船电检验人员各2名;4、应有1名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
  二级Ⅱ类 1、船体、船机、船电高级工程师各1名,船体工程师2名,船机、船电工程师各1名;2、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主持质量和检验工作,曾主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3、具有资质的或经船检部门认可的船体、船机、船电检验人员各1名;4、应有1名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可外聘)。
  二级Ⅲ类三级Ⅰ类 1、船体工程师(或高级技师)2名,船机、船电工程师(或高级技师)各1名;船体、机电助理工程师(或技师)若干。2、一名中级或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主持质量和检验工作,曾主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3、具有资质的或经船检部门认可的船体、船机、船电检验人员各1名;4、应有1名持证的无损检测人员(可外聘)。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 1、船体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名,机电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名2、一名初级或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主持质量和检验工作,曾主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3、具有资质的或经船检部门认可的船体、机电检验人员各1名;4、应有1名持证的无损检测人员(可外聘)。
  3.4.3 技术工人
  3.4.3.1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船舶焊工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船舶焊工证书,持证上岗,焊工证书的等级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3.4.3.2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部分相对固定的焊工施工队伍,以保证船舶的建造质量。
  3.4.3.3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持证焊工的最低人数要求按表11的规定。
  表11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持证焊工的最低人数
  类别 一级Ⅰ类、一级Ⅱ类一级Ⅲ类 一级Ⅳ类二级Ⅰ类 二级Ⅱ类 二级Ⅲ类三级Ⅰ类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
  III类焊工数 30人 16人 8人 4人 2人
  II类焊工数 60人 32人 16人 8人 4人
  I类焊工数 各企业根据生产能力自定
  3.5 管理
  3.5.1 质量保证机构
  3.5.1.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取得经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机构认可通过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之内。
  3.5.1.2 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机构,质量体系运转正常。
  3.5.1.3 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3.5.1.4 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3.5.1.5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只设置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3.5.2 质量主管领导
  3.5.2.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3.5.2.2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3.5.2.3 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3.5.3 方针目标
  3.5.3.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并在企业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或层次上制定可测量或能评价的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层层分解并贯彻落实。企业应对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持续适宜性定期进行评审。
  3.5.3.2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考核性。
  3.5.4 质量管理文件
  3.5.4.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应具备满足质量体系运行需要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相应的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3.5.4.2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3.5.5 采购质量控制
  3.5.5.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
  2)企业如有外协件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3)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制定合格供应方名单;
  4)企业应制定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进厂检验制度。
  3.5.5.2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3.5.5.3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保存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外协件及配套设备供货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
  3.5.5.4 对于来料加工建造船舶的企业,同样应承担以上规定的采购质量控制的责任,必须按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控制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质量,不因来料加工而被免除其在材料及设备采购方面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3.5.6 过程质量控制
  3.5.6.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2)应制定过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3)应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4)应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5)应对特殊过程(产品质量无法通过事后检验或试验完全验证或需实施破坏性检测才能验证的过程,如热处理等)进行过程质量策划,明确控制要求,制定特殊过程施工工艺和控制程序。
  3.5.6.2 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制定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  
  3.5.6.3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并保存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3.5.6.4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按照应按照船检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船舶建造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3.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应根据所生产船舶的特点,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办法;
  2)企业应制定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产品、半成品等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的质量保证措施;
  3)应严格执行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保存库房及原材料管理记录。
  3.5.8 质量信息管理
  3.5.8.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质量信息管理机构,配备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设置一条合理的、环节少、流程短、流速快、流向正确的质量信息流程;应制定合理的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3.5.8.2 二级各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兼职质量信息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3.5.9 技术管理
  3.5.9.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所生产船舶使用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以及生产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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