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的通知 办市函[2005]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01年,文化部办公厅发布了《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办市发[2001]17号),对于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打击假冒、伪造及销售、使用假冒、伪造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组织生产和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充分调动社会群众及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力度,决定提高打假金额度。 现将修订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