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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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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05]18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1、总  则
  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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