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以下简称联网应用),是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传输和整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数据,实现全系统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形成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国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 (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的建设、管理; (三)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及联网应用工作规则; (四)负责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本机关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