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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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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建设[2005]16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2
【实施日期】 2005-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办法
铁建设[2005]162号

 

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基桩检测业务的活动。从事铁路工程基桩检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铁道部认定,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

  第三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的审查。

  第四条 申请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企(事)业法人或者企(事)业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取得检测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或者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退休人员人数不得大于检测人员总数的30%;

  (四)具有经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的检测设备;

  (五)具有由检测业绩证明的检测能力(见附表1);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铁道部提供的格式文本);

  (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表》(附表2);

  (三)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的,提交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事)业法人授权书;

  (五)检测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检测业绩、检测报告(提交件数见附表1);

  (七)由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设备检定证明;

  (八)包括岗位责任、仪器管理、现场操作、报告编写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提交一式三份,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第六条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申请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查方式,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

  第七条 铁道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且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铁道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第八条 申请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

  (三)从事工程基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通过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检测员资格考试由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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