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5〕882号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车险产品修改的请示》(安联广州发(2005)93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修改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和费率。修改后的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主险:B1206Z02000P051011-1000; 2、全车盗抢险:B1206Z02F01P051011-1000; 3、玻璃单独破碎险:B1206Z02F02P051011-1000; 4、自燃损失险:B1206Z02F03P051011-1000; 5、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B1206Z02F04P051011-1000;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1206Z02F05P051011-1000; 7、代步车费用险:B1206Z02F06P051011-1000; 8、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B1206Z02F07P051011-1000; 9、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B1206Z02F08P051011-1000; 10、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B1206Z02F09P051011-1000; 11、可选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 B1206Z02F10P051011-1000。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保监产险(2005)271号文件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 附件:1.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批单和其它约定书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为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应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为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类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包括原车辆制造厂商固定装置于车上且包括在出厂售价中的零件和配件。但保险车辆中增加的非由原车辆制造厂商装置,并且不包括在制造厂商出厂售价中的其他设备,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申报并加保,将不视为承保的零件或配件。 第一部分 基本险: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有驾驶员随车照顾的不在此列); (六)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单独损坏或轮胎受第三人的恶意破坏所导致的损失或损毁; (二)非因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零配件损失,电器或机械故障,或因底盘碰撞导致漏油、漏水所引起的损失或损毁;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或保险车辆的损失或损毁所导致的附带损失,包括贬值及不能使用所致的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八)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以中国政府认定为准)、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七)保险车辆在抵押给第三者(银行贷款购车除外)或转让期间(该期间是指当事人已签订抵押或转让协议,但尚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或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所发生的损失或损毁; (八)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九)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十)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没有驾驶证;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6.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及操作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被保险人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或利用保险车辆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十五)被保险人索赔时有隐瞒重要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严重欺诈行为; (十六)未在本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 (十七)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如有)、判决书(如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机动车辆保险第一条(四)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的,免赔率为5% 。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本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即: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偿金额=(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偿金额=(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