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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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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环发〔2005〕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改变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环保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环保部门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一)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理论和政策研究,开展企业、区域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试点和实践探索,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环境污染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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