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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  为明确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除非特别指明,本指引所称“结算参与人”为一般结算参与人。
 
 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
 
 
  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机构
  新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新申请本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申请表》(附件1);
  2、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相关资格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结算参与人代表登记表》(附件2);
  5、《内部业务部门设置情况表》(附件3);
  6、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新设立公司提交其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及公司组织结构说明;
  8、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结算技术设施和结算部门人员配备情况;
  (2)结算业务相关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3)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4)包括结算业务内部稽核制度在内的内控制度。
  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1、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目前已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对目前已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如继续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另须提交上年度证券结算业务工作报告。
  (三)信托投资公司、财政证券公司及国债服务部等机构
  对于目前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政证券公司及国债服务部在其分业及清理工作完成前,可向本公司总部提交有关结算参与人临时资格申请材料。有关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主管部门关于机构设立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结算参与人代表登记表》(附件2);
  5、下属证券营业部(或国债服务部)概况说明;
  6、上年度证券及结算业务工作报告;
  7、分业和清理工作进度说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组织结构说明;
  9、结算技术设施和结算业务人员基本情况说明;
  10、以结算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为重点、包括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资料;
  1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资格申请业务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同时通过网上和书面申请两种方式向本公司总部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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