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139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1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