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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39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5-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139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1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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