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文件精神,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逐步化解以前形成的村级债务,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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