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建立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我司组织起草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文稿见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请组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特别要针对《办法》中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进行认真研究,组织企业进行实地测算。请于2005年10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部公路司(道路运输管理处。可以传真形式)。 传真:010—65292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十月八日 附: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A、A和B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旅客、货主投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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