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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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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7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5-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启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7号)


  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审批工作与海关电子口岸将于2005年10月10日正式联网运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启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0日起,国家环保总局将启用新版自动许可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本附后),同时,停止签发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包括自动类和限制类)。此前签发的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在有效期内按原规定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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